坐船是否为被执行人的一项权利

湖州律师 2025-04-07
根据中国法律体系,被执行人拥有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同时享有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、表述权和对执行行为的申诉权等基本权利。然而,坐船作为一种具体的交通方式,其性质更多属于个人行为自由,而非被执行人特别明确规定的权利。在法律程序中,被执行人的行为自由可能受到一定限制,以防止逃避债务或妨碍执行。但在未违反相关法律或受法院裁定的情况下,被执行人仍可依法行使包括乘坐船只在内的一般行为自由。因此,坐船不能被视为被执行人的特别权利,但在合法范围内,其行为自由得以保障。法律依据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百九十条:第一百一十八条,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本确定的义务。第二百二十八条,债务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、方式履行债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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